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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亲弟举报哥违建 有关部门敢怒不敢言

时间: 2014-12-10 15:05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固镇县一村民多次举报亲哥侵占国有土地未果 多部门管不住一处违法建筑

消费日报网讯近日,本报网记者接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一村民举报称,在固镇县杨庙乡何集原供销社有一处正在建设的大型商场,既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建设开工许可证》,并且强占原供销社的国有土地违法建房。然而,让人感到惊讶的是,举报该违法建筑主人的,竟是该主人的亲弟弟。记者从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建筑今年7月,当地曾组织多部门联合对该建筑物进行部分拆除。然而,没隔几天,该工地又开始悄然开工。

这边拆那边建有点玄

11月3日下午,记者驱车来到了固镇县杨庙何集村。在该村一加油站附近,路边一个空旷的大院里,一处面积约2000多平米的建筑物已经出具规模。在建筑工地,赤裸的钢筋向上耸立着,建筑物的地基部分已经建成。

记者在工地施工现场时,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神色紧张地跑上前来,询问记者身份。当被问到这处工地是做什么用时,该男子言辞闪烁,表示自己只负责看工地,这工地具体是干什么用的,他并不知情。

随后,记者走访了工地周边的数家商铺,大多数人对该建筑都三缄其口。最后,一名商店的老大爷告诉记者,这里原本要盖一家超市,但今年7月份政府派人来拆过一次。

“政府的人走过没多久,工地又开始干活了。”该大爷告诉记者,“基本上都是晚上偷偷干活,有时候干一夜,吵得我们都没法睡觉。”

亲弟弟举报亲哥违建

代兵是杨庙乡何集村人,他告诉记者,这处建筑物的主人,正是他的亲哥哥戴某。代兵告诉记者,该建筑物既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建设开工许可证》,并且侵占原何集乡供销社的国有土地,是典型的违法建筑。

据代兵介绍,2005年,他哥曾买下原固镇县食品站。这处建筑物,一部分是在原食品站原址的基础上建的,但大部分土地,则是侵占了原何集供销社的国有土地。

“我哥哥食品站土地证上的面积只有707.25平方米。几年前,他曾经把部分门面卖出去,现在的实际面积只有400平米左右。”代兵告诉记者,“他哥现在正在建的建筑物,我曾找专业人士测量过,总面积超过了2000平方米。”

据代兵介绍,该建筑物不但是今年5月份开工的。开工没多久,他就向镇政府举报了他哥违法建房一事。今年7月,当地政府曾组织多部门联合对该建筑物进行部分拆除。但不知为何,当他哥再次动工后,代兵再次向政府部门举报,当地部门始终再也没有任何动作。

关于为何要举报亲哥违法建房、涉嫌侵占国有土地,代兵说:“他虽然是我亲哥哥,他干了违法的事,我不能置之不理。我不能眼睁睁看着国家的土地被侵占。”

县供销社敢怒不敢言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见到了供销社党总书记李书记。得知记者来意后,李书记连叹数口气,表示供销社的土地虽然被侵占了,但他也是敢怒不敢言。

“由于效益不好,供销社是2003年前后改制的。当时改制的时候非常乱,供销社的公章都被拿跑了,几间房子被变卖了出去,旁边有个几亩大水塘都是我们供销社的地。”李书记说,“后来我们向上级政府反应了此时,公章被强行拿了回来。”

据李书记介绍,原何集供销社的面积颇大,与戴某的原何集食品站相连。今年6月,当他得知该供销社原址上盖起了其他建筑物时,他也曾找过上级主管部门,“我们没有执法权,虽然自己的土地被侵占了,但对方的当地势力,我们也是敢怒不敢言。”

镇政府人员拒接记者电话

3日下午,记者来到固镇县杨庙乡政府党政办,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杨庙乡政府宣传委员杨赵。并告知记者,负责宣传的杨部长在镇桥头卫生院那里正在搞“三边三线”环境治理,然而,当记者到达现场时,没有见到任何人在现场,记者也问了多位路人,都说没有看到这里有政府人员搞治理的,记者也曾多次拨打杨赵的电话,多次被挂断。

关于该建筑物为何拆了又建、为何侵占原供销社的土地等问题,记者试图联系戴某。不过,记者多次拨打何伟电话,均无人接听。

对于此投诉记者将继续关注报道。

相关链接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上地管理法规,滥用职
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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