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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法庭判决有失公正

时间: 2014-03-05 13:56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 河南漯河: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法庭判决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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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2014年3月5消息:据当事人强烈举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新店法庭,在判决漯河市龙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与王文定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嫌包庇、滥用职权,判决有失公平。玩弄法律与手掌之中,于理不顺,于情不通,与法难容。
    无理取闹围堵车站大门无人管:
    王兴广,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漯河市龙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
    龙城汽车站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于20045月建设。汽车站建成后,有力规范了当地的汽车营运市场,也成了漯河市西部的一个窗口。但在201299日晚上7时左右,当地群众王文定组织了两辆翻斗车,拉了几车建筑垃圾,将龙城汽车站大门封了个严严实实,导致龙城公司无法营运。王兴广等找到当地政府、派出所等单位寻求解决,并多次找派出所,可派出所解决不了,一直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龙城公司王兴广等于2012921日将王文定起诉到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内部规定,郾城法院将龙城公司王兴广等的案件分到了新店法庭。但分到新店法庭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不开庭处理。后在王兴广等的多次要求下,新店法庭庭长张昊才勉强在20138月底开庭,而此时离我们立案已将近一年。
    龙城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在开庭中,王兴广等向法庭提供了王文定采取过激手段将龙城车站的大门封堵,导致停业一年多。停业期间,不但使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汽车运输秩序,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此,龙城公司王兴广强烈要求尽早排除妨碍,并赔偿为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但王文定在庭审中仅口头说自己的行为是代表村民小组,系职务行为,而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龙城汽车站与王文定所在的十五里店村六组无任何瓜葛,王文定的行为纯系个人行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新店法庭涉嫌包庇:
    因王文定当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新店法庭为达到偏袒王文定的目的,开庭审理后,就在明知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下,想当然地找到六组组长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该证据根本不应当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更甚的是,新店法庭违法强行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并依据龙城公司没有进行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遂做出驳回龙城公司诉请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的规定,在王兴广对于王文定逾期提交的证据严词拒绝质证后,新店法庭本不应该强行组织质证。但新店法庭将最高法院的规定赤裸裸地扔在一边,光着膀子将未经质证,非法提供的证据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判决龙城公司败诉。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新店法庭的判决有失公正,涉嫌包庇与玩弄法律。
    综上所诉,希望新店法庭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是谁违反法律法规都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希望当地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认真对待,严加查处,执法严明,违法必究。还当地法制空间一片蔚蓝的天空。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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