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法官执行案外人被指滥用职权
沈阳市大东区法官执行案外人被指滥用职权
近日,舆论网接到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六鑫珠宝公司)董事长秦长斌的投诉称,我公司与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正泰公司)因为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我本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可是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执行法官张天宇却滥用职权为大连正泰公司“服务”越了界,硬要执行我个人和我姐姐的财产。
合同纠纷 起诉法院
2013年10月1日,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因为(1-4层)项目需要装修,与大连正泰公司签订了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进行当中,且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已经支付了815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2014年1月13 日,大连正泰公司认为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拖延结算,以此为由把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和董事长秦长斌列为了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连正泰公司向法院诉求:沈阳六鑫珠宝公司不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还要秦长斌共同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责任,即1517027元。
大连正泰公司的理由为: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是秦长斌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案中两份合同项下的给付效义务应由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是秦长斌共同偿还。
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合同双方对该工程没有结算,且1-4层已经支在工程款818.3万元,5-6 层隔断建完了双方协商工程停工也未结算。目前未到全部支付的时间节点,更重要的是工程未通过验收合格,大连正泰公司无权向我方索要余下的15%工程款。更何况其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我公司多次要求原进行修复,其拒不回复。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下达判决:
关于大连正泰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利息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未最终结算,不能认定是被告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大连正泰公司要求被告秦长斌承担责任的请求,因与原告有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其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告沈阳六鑫公司提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因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确认,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法院判决:沈阳六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大连正泰公司工程款7332224. 32元。
二审判决 基本维持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大连正泰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如下:关于大连正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因不能提供相应的原件,沈阳六鑫公司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对大连正泰公司提交的此项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关于秦长斌是否应承担债务的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本案二审中,虽然秦长斌为一人有限公司沈阳六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住所和个人财产与六金珠宝的经营场所、注人财产均不混同,且其已对沈阳六鑫公司履行了完全出资的义务,故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要求秦长斌承担沈阳六鑫公司的债务连带给付责任无法定依据,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2月7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主义第二项,即“驳回大连正泰公司、沈阳六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沈阳六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大连正泰公司工程款7,332,224.32元”为“沈阳六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大连正泰公司工程款7,454,296.81元。”
秦长斌告诉舆论网,从上述审判决可以看出,二审法院除判决多支付给大连正泰公司的工程款12万多元外,没有支持大连正泰公司把我作为连带清偿的诉求。
执行案外人财产
2018年4月4日,大东区法院下达(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
该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沈阳六鑫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六鑫公司与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大世界公司)2012年6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被执行人承租沈阳大世界公司位于大东区北顺城路草市巷1-2号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的房屋,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经与沈阳六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长斌对账后,沈阳大世界公司应返还沈阳六鑫公司10561257元,此款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秦长斌的指示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转入案外人山巍、秦亚军账户10500000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秦长斌在收到款项后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将此数转入案外人账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大东区法院以上述理由,冻结秦长斌的姐姐秦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的存款800000元,冻结山巍在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东陵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
执行异议被拒
秦亚军和山巍等对此不服,向大东区法院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了相关的证据。同时请求大东区人民法院在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六鑫公司执行一案中,终止对秦长斌本人的执行,并解除解除对秦长斌爱人山巍和秦亚军个人账户的查封,同时追究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天宇滥用职权,违法执行的责任。
秦长斌告诉舆论网,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 大东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字11246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我本人不承担责任,而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天宇却要强制执行我个人财产,这属于违法应予纠正。
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偿还的1050万元是我姐姐秦亚军和我的个人借款,且在法院执行之前,大东区法院将该款认定为沈阳六鑫公司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4月25日,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泰亚军不服沈阳市大东区法院(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之裁定,向大东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大东区法院(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秦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为的存款8500000元的冻结。
秦亚军指出:2018年4月11日,我到大东区人民法院申辩时大东区法院补发了该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保全错误应予以撤销。因为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长斌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长斌)贷方余额为1341257.00元;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亚军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亚军)贷方余额为722万元。故2018年3月22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中关于722万元付款表述足以证明是申请人秦亚军的债权而非秦长斌的债权。
秦亚军告诉舆论网:秦长斌曾向我借款,有付款凭证为证。2018年1月17日和2018年 1月24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分别偿还秦长斌128万元,委托我代收并偿还所欠我的借款并无不当。
2018年6月6日,大东区法院下达了(2018)辽0104执异74号裁定书。
图为沈阳大世界公司出具的说明
该裁定书指出:2018年3月22日,沈阳大世界公司给大东区法院本院出具《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2018年4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秦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的存款85万元。本院认为,从沈阳大世界公司给本院出具《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中,该公司向案外人秦亚军转款是依据被执行人沈阳六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长斌的指令,同时对转款进行说明即“由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秦亚军代秦长斌向我公司转款722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将722万元直接转账给秦亚军,结清在我公司的挂账款”,而非案外人秦亚军所述的“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亚军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业军)贷方余额为722万元”。案外人秦亚军所提供的证报与沈阳大世界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关于支付泰长献歉项的说明》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沈阳大世界公司给其所汇款项系沈阳大世界公司向其还款、而从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案外人秦亚军收到的沈阳大世界公司给其汇款均系沈阳大世界公司受秦长斌指令汇款,故案外人秦亚军不能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系其所有,案外人秦亚军的主张不能阻止本院对涉案账户的执行,故对案外人秦亚军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过度执法备受争议
秦长斌告诉舆论网:大东区法院和沈阳市中院均判决我本人不承担责任,沈阳大世界公司2018年6月21日出具了关于支付我的款项的说明及对账明细单据,证明汇款为偿还我个人和秦亚军的借款,而大东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张天宇仍拒不解封,而且隐瞒了部分证据材料。
张天宇在一、二审法院明确判决我本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逼迫我个人还款,而我投资的全部财产被沈阳大世界无偿收回而负债累累,张天宇对我的情况非常了解,但仍以我不偿款为由将我非法拘留了15天,给我本人当时造成严重身体疾病和精神疾病。
2018年4月8日,张天宇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和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又将我姐秦亚军账户850万元冻结,将我妻子山巍账户200万元查封,当秦亚军将沈阳大世界公司的借款凭证、对账函和我的欠条提供给张天宇后,张拒不理睬,反而多次强调要求我们调解,并出馊主意,让秦亚军起诉沈阳大世界公司。
秦亚军数十次往返沈阳要求张天宇解除查封,但均遭拒绝无功而返。
秦亚军告诉舆论网:大东区法院2018年4月8日下达了(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我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的存款8500000元,但未向我送达该裁定书,我是2018年4月11日到大东区法院申辩时,法院才补发了该裁定书。
我当时就提出了异议,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长斌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长斌)贷方余额为1341257.00元;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亚军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亚军)贷方余额为722万元。故2018年3月22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中关于722万元付款”表述足以证明是我的债权而非秦长斌的债权。
对于张天宇一意孤行的做法,我们当时非常的不解,为什么法院判决秦长斌不承担连带责任,张天宇却熟视无睹,不但让秦长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还让我这个案外人也承担责任。后来有知情人私下说,张天宇之所以这么积极,是因为案件一进入执行阶段后,原告大连正泰公司多次找张天宇,并和这位执行法官过从甚密,在暗地里“使劲”,而张天宇的“积极执行”也是无利不起早,他打着“依法执行”的旗号,暗地里却越界实施其起违法的行为。
法律人士有看法
针对于秦长斌和秦亚军反映大东区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位法律人士在接受舆论网的采访时指出:从上述案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沈阳六鑫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担的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判决法定代表人秦长斌不承担责任,如果大东区法院有证据证明秦亚军账户和山巍账户上的钱来源于沈阳六鑫公司支出,那么大东区法院冻结其账户则于法有据,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作为一名法官,张天宇应该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制统一,不仅指该国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还包括有认知标准统一,审判行为公正、具备逐层和最终统一纠错机制的审判体系。上级法院裁判的效力高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裁判,这些内容恰恰就是法制统一的具体体现。如果都像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张天宇那样,在案件的执行中随意增加上级法院判决中没有的事项或案外人,其行为就是以“以下犯上”,如果都这样任意胡为,我们就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司法环境——到底该听信谁的命令和裁决?如此简单的道理,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的法官张天宇不可能不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秦长斌虽然系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的单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是无论在大东法院审理申请人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六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纠纷的一审阶段,还是在大连正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中院的二审阶段对案外人秦长斌的法律责任问题都有详细的分析和认定。即秦长斌对大连正泰与沈阳六鑫之间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无论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是否属于财产混同或者法人人格混同,均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既然沈阳六鑫系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其投资人已经在设立初期足额缴纳了出资额,并且在两级法院的民事诉讼阶段对沈阳六鑫珠宝公司与出资人秦长斌是否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已经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秦长斌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已经证明其本人财产与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没有关系。那么本案的被执行人就是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大东法院的执行法官应当执行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的财产。并非案外人秦长斌、秦亚军和山巍。
另外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存在明显违法情形。
首先是执行主体错误。该执行裁定错误的将案外人秦长斌、秦亚军、山巍作为执行对象,裁定书查明的所谓案件事实大多来源于沈阳大世界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大东区法院执行法官提交的《致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根据该“复函”大东法院执行法官认为系沈阳大世界公司与沈阳六鑫珠宝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但是根据案外人秦长斌向大东法院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2018年3月22日“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2018年4月25日“对账函”、2018年6月21日“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该房屋租赁协议系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所签。此后由秦长斌设立了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系独立运营的法人,秦长斌系自然人,大东区法院应当执行沈阳六鑫珠宝公司而非秦长斌及其他案外人。
大东区法院还存在执行时间,执行标的错误的问题,根据沈阳大世界公司提供的其向案外人秦亚军及山巍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的转账汇款记录,均系用于偿还2011年沈阳大世界与秦长斌和秦亚军的个人借款。而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期为,两个合同的订立时间和合同标的明显不同,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之间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013年10月1日大连正泰公司和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方面明显不同,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公司之间标的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大世界公司之间标的系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大东法院执行法官只认定对申请人或者其执行办案有利的证据,错误的将案外人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的房屋租赁协议的认定为沈阳六鑫与沈阳小商品所签,侵害案外人秦长斌及其他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将执行裁定书向案外人送达的情况下就将案外人秦亚军和山巍的账户予以冻结,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早在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就指出,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执行法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一旦发现必须严惩!(文/李新德)
作者简介
李新德系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2004年6月10日发表“下跪的副市长——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李信被判无期徒刑),掀开了中国网络反腐的序幕,并先后发表辽宁阜新市“退休高官”王亚忱腐败案件系列报道:“三假”干部王晓云等文章20余篇。
更多的介绍见新浪人物:《李新德: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和中国青年报“冰点人物”《他们最害怕光》。
(责任编辑:鹏飞)
近日,舆论网接到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六鑫珠宝公司)董事长秦长斌的投诉称,我公司与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正泰公司)因为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我本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可是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执行法官张天宇却滥用职权为大连正泰公司“服务”越了界,硬要执行我个人和我姐姐的财产。
合同纠纷 起诉法院
2013年10月1日,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因为(1-4层)项目需要装修,与大连正泰公司签订了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进行当中,且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已经支付了815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2014年1月13 日,大连正泰公司认为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拖延结算,以此为由把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和董事长秦长斌列为了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连正泰公司向法院诉求:沈阳六鑫珠宝公司不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还要秦长斌共同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责任,即1517027元。
大连正泰公司的理由为: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是秦长斌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案中两份合同项下的给付效义务应由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是秦长斌共同偿还。
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合同双方对该工程没有结算,且1-4层已经支在工程款818.3万元,5-6 层隔断建完了双方协商工程停工也未结算。目前未到全部支付的时间节点,更重要的是工程未通过验收合格,大连正泰公司无权向我方索要余下的15%工程款。更何况其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我公司多次要求原进行修复,其拒不回复。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下达判决:
关于大连正泰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利息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未最终结算,不能认定是被告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大连正泰公司要求被告秦长斌承担责任的请求,因与原告有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其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告沈阳六鑫公司提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因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确认,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法院判决:沈阳六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大连正泰公司工程款7332224. 32元。
二审判决 基本维持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大连正泰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如下:关于大连正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因不能提供相应的原件,沈阳六鑫公司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对大连正泰公司提交的此项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关于秦长斌是否应承担债务的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本案二审中,虽然秦长斌为一人有限公司沈阳六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住所和个人财产与六金珠宝的经营场所、注人财产均不混同,且其已对沈阳六鑫公司履行了完全出资的义务,故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要求秦长斌承担沈阳六鑫公司的债务连带给付责任无法定依据,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2月7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主义第二项,即“驳回大连正泰公司、沈阳六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沈阳六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大连正泰公司工程款7,332,224.32元”为“沈阳六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大连正泰公司工程款7,454,296.81元。”
秦长斌告诉舆论网,从上述审判决可以看出,二审法院除判决多支付给大连正泰公司的工程款12万多元外,没有支持大连正泰公司把我作为连带清偿的诉求。
执行案外人财产
2018年4月4日,大东区法院下达(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
该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沈阳六鑫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六鑫公司与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大世界公司)2012年6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被执行人承租沈阳大世界公司位于大东区北顺城路草市巷1-2号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的房屋,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经与沈阳六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长斌对账后,沈阳大世界公司应返还沈阳六鑫公司10561257元,此款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秦长斌的指示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转入案外人山巍、秦亚军账户10500000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秦长斌在收到款项后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将此数转入案外人账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大东区法院以上述理由,冻结秦长斌的姐姐秦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的存款800000元,冻结山巍在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东陵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
执行异议被拒
秦亚军和山巍等对此不服,向大东区法院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了相关的证据。同时请求大东区人民法院在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六鑫公司执行一案中,终止对秦长斌本人的执行,并解除解除对秦长斌爱人山巍和秦亚军个人账户的查封,同时追究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天宇滥用职权,违法执行的责任。
秦长斌告诉舆论网,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 大东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字11246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我本人不承担责任,而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天宇却要强制执行我个人财产,这属于违法应予纠正。
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偿还的1050万元是我姐姐秦亚军和我的个人借款,且在法院执行之前,大东区法院将该款认定为沈阳六鑫公司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4月25日,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泰亚军不服沈阳市大东区法院(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之裁定,向大东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大东区法院(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秦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为的存款8500000元的冻结。
秦亚军指出:2018年4月11日,我到大东区人民法院申辩时大东区法院补发了该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保全错误应予以撤销。因为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长斌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长斌)贷方余额为1341257.00元;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亚军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亚军)贷方余额为722万元。故2018年3月22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中关于722万元付款表述足以证明是申请人秦亚军的债权而非秦长斌的债权。
秦亚军告诉舆论网:秦长斌曾向我借款,有付款凭证为证。2018年1月17日和2018年 1月24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分别偿还秦长斌128万元,委托我代收并偿还所欠我的借款并无不当。
2018年6月6日,大东区法院下达了(2018)辽0104执异74号裁定书。
图为沈阳大世界公司出具的说明
该裁定书指出:2018年3月22日,沈阳大世界公司给大东区法院本院出具《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2018年4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秦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的存款85万元。本院认为,从沈阳大世界公司给本院出具《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中,该公司向案外人秦亚军转款是依据被执行人沈阳六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长斌的指令,同时对转款进行说明即“由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秦亚军代秦长斌向我公司转款722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将722万元直接转账给秦亚军,结清在我公司的挂账款”,而非案外人秦亚军所述的“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亚军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业军)贷方余额为722万元”。案外人秦亚军所提供的证报与沈阳大世界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关于支付泰长献歉项的说明》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沈阳大世界公司给其所汇款项系沈阳大世界公司向其还款、而从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案外人秦亚军收到的沈阳大世界公司给其汇款均系沈阳大世界公司受秦长斌指令汇款,故案外人秦亚军不能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系其所有,案外人秦亚军的主张不能阻止本院对涉案账户的执行,故对案外人秦亚军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过度执法备受争议
秦长斌告诉舆论网:大东区法院和沈阳市中院均判决我本人不承担责任,沈阳大世界公司2018年6月21日出具了关于支付我的款项的说明及对账明细单据,证明汇款为偿还我个人和秦亚军的借款,而大东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张天宇仍拒不解封,而且隐瞒了部分证据材料。
张天宇在一、二审法院明确判决我本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逼迫我个人还款,而我投资的全部财产被沈阳大世界无偿收回而负债累累,张天宇对我的情况非常了解,但仍以我不偿款为由将我非法拘留了15天,给我本人当时造成严重身体疾病和精神疾病。
2018年4月8日,张天宇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和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又将我姐秦亚军账户850万元冻结,将我妻子山巍账户200万元查封,当秦亚军将沈阳大世界公司的借款凭证、对账函和我的欠条提供给张天宇后,张拒不理睬,反而多次强调要求我们调解,并出馊主意,让秦亚军起诉沈阳大世界公司。
秦亚军数十次往返沈阳要求张天宇解除查封,但均遭拒绝无功而返。
秦亚军告诉舆论网:大东区法院2018年4月8日下达了(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我在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的存款8500000元,但未向我送达该裁定书,我是2018年4月11日到大东区法院申辩时,法院才补发了该裁定书。
我当时就提出了异议,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长斌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长斌)贷方余额为1341257.00元;截止2017年4月24日前秦亚军在沈阳大世界公司应付账款(秦亚军)贷方余额为722万元。故2018年3月22日沈阳大世界公司“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中关于722万元付款”表述足以证明是我的债权而非秦长斌的债权。
对于张天宇一意孤行的做法,我们当时非常的不解,为什么法院判决秦长斌不承担连带责任,张天宇却熟视无睹,不但让秦长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还让我这个案外人也承担责任。后来有知情人私下说,张天宇之所以这么积极,是因为案件一进入执行阶段后,原告大连正泰公司多次找张天宇,并和这位执行法官过从甚密,在暗地里“使劲”,而张天宇的“积极执行”也是无利不起早,他打着“依法执行”的旗号,暗地里却越界实施其起违法的行为。
法律人士有看法
针对于秦长斌和秦亚军反映大东区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位法律人士在接受舆论网的采访时指出:从上述案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沈阳六鑫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担的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判决法定代表人秦长斌不承担责任,如果大东区法院有证据证明秦亚军账户和山巍账户上的钱来源于沈阳六鑫公司支出,那么大东区法院冻结其账户则于法有据,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作为一名法官,张天宇应该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制统一,不仅指该国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还包括有认知标准统一,审判行为公正、具备逐层和最终统一纠错机制的审判体系。上级法院裁判的效力高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裁判,这些内容恰恰就是法制统一的具体体现。如果都像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张天宇那样,在案件的执行中随意增加上级法院判决中没有的事项或案外人,其行为就是以“以下犯上”,如果都这样任意胡为,我们就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司法环境——到底该听信谁的命令和裁决?如此简单的道理,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的法官张天宇不可能不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秦长斌虽然系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的单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是无论在大东法院审理申请人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六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纠纷的一审阶段,还是在大连正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中院的二审阶段对案外人秦长斌的法律责任问题都有详细的分析和认定。即秦长斌对大连正泰与沈阳六鑫之间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无论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是否属于财产混同或者法人人格混同,均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既然沈阳六鑫系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其投资人已经在设立初期足额缴纳了出资额,并且在两级法院的民事诉讼阶段对沈阳六鑫珠宝公司与出资人秦长斌是否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已经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秦长斌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已经证明其本人财产与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没有关系。那么本案的被执行人就是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大东法院的执行法官应当执行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的财产。并非案外人秦长斌、秦亚军和山巍。
另外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存在明显违法情形。
首先是执行主体错误。该执行裁定错误的将案外人秦长斌、秦亚军、山巍作为执行对象,裁定书查明的所谓案件事实大多来源于沈阳大世界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大东区法院执行法官提交的《致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根据该“复函”大东法院执行法官认为系沈阳大世界公司与沈阳六鑫珠宝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但是根据案外人秦长斌向大东法院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2018年3月22日“关于支付秦长斌款项的说明”、2018年4月25日“对账函”、2018年6月21日“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该房屋租赁协议系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所签。此后由秦长斌设立了沈阳六鑫珠宝公司。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系独立运营的法人,秦长斌系自然人,大东区法院应当执行沈阳六鑫珠宝公司而非秦长斌及其他案外人。
大东区法院还存在执行时间,执行标的错误的问题,根据沈阳大世界公司提供的其向案外人秦亚军及山巍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的转账汇款记录,均系用于偿还2011年沈阳大世界与秦长斌和秦亚军的个人借款。而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期为,两个合同的订立时间和合同标的明显不同,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之间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013年10月1日大连正泰公司和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方面明显不同,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公司之间标的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大连正泰公司与沈阳大世界公司之间标的系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大东法院执行法官只认定对申请人或者其执行办案有利的证据,错误的将案外人秦长斌与沈阳大世界的房屋租赁协议的认定为沈阳六鑫与沈阳小商品所签,侵害案外人秦长斌及其他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将执行裁定书向案外人送达的情况下就将案外人秦亚军和山巍的账户予以冻结,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早在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就指出,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执行法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一旦发现必须严惩!(文/李新德)
作者简介
李新德系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2004年6月10日发表“下跪的副市长——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李信被判无期徒刑),掀开了中国网络反腐的序幕,并先后发表辽宁阜新市“退休高官”王亚忱腐败案件系列报道:“三假”干部王晓云等文章20余篇。
更多的介绍见新浪人物:《李新德: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和中国青年报“冰点人物”《他们最害怕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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