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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挖坑断路堵企业 “村霸”强收过路费

时间: 2014-10-28 13:07 来源: 河南文化传播网 作者: 陈晨 李仁韦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阅读提示:“我们厂区的路多次被村主任带人挖断收过路费,今年一张嘴就要20多万。”近日,河南省汝州市的市民马孟立先生向本网反映,2011年5月份,他自己的场院租给安徽来的王先生开办企业,但汝南办事处马庄村的部分村民看到外来人开办的企业挣钱,从2011年7月份至今,其村主任徐小奇多次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在王先生的厂区门前挖坑断路收取过路费,至今所收过路费共计达12.1万元。王先生一家人安分守己的做生意,本想着花钱息事宁人,但没想到今年8月份,村主任徐小奇在收取过路费时竟一涨再涨,竟涨到20多万。

 (马先生养殖场的用地许可证)


  现场:挖坑道路“用钱”一填再填,外来投资商面临搬家逃离

  10月15日上午11时许,本网人员赶到现场,此处位于汝州市207国道马庄村南约2公里处,从207国道向东延伸一条长约150米的土路通往王先生的厂区。此时虽然还处于上班时间,但因村民挖坑断路,厂区内已几乎停产,只有两三名工人在厂区内看守。在房东马先生的指引下见到了厂区大门内外已被石块填起的大坑。据马先生说,“厂区的大门内外都被村民们用铲车挖开过,其中断路时间最长有一个多月。”

 (村里的证明)

 


  据王先生回忆,2011年5月,他租赁了房东马先生的场院。但两个月后,马庄村民胡占宾就开始挖坑断路要钱,以至其无奈停产,只能向胡占宾交付了15000元过路土地租金才使得道路恢复畅通。谁想,又过了两个后,通往厂区的道路又被挖断,他又给了一位名叫张行军的村民6000元后,道路又恢复畅通。随后,2012年5月、6月,2013年7月、12月,2014年6月、7月,通往厂区的道路又被多次挖断,为了厂区稳定生产,他和房东马先生无奈多次向村民胡占宾、张行军、王伟、李刚祥等人交付共计高达10万元的过路费用。

  “本想花点钱息事宁人,没想马庄村主任徐小奇在今年8月份收过路费时一涨再涨,竟涨到20多万。”马先生无奈的说,这几年每次断路王先生都要损失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现在厂里几乎停产,王先生也已打算搬家逃离。

 (部分买路钱证明)


  调查:手续齐全、村民签单、村长收账,相关部门至今没有说法

  村民以断路为由收了王先生及房东马先生三年的过路费,而这条路早在1992年9月18日就已被马庄村委会同意给该厂区永久使用。且在2013年3月29日,汝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也曾下达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马庄村委员会应保证申请人厂区对生产道路的使用权。从2011年7月份至今,所有交付的过路费都有收款人所出具的收据,且村民每次所收取得过路费用从6000元到25000元不等,共计12.1万元,且其中2013年7月15日,村民李刚祥、王伟所出具的15000元过路费的收据上清晰的写着:“2013年交石料厂过路壹万伍仟元(交给小齐村长手)”。

  “在村民挖坑断路时,村主任徐小奇曾多次现场指挥村民挖坑断路。我跟他理论时,他就说,不是他签的合同,他不认,必须交过路费。”马先生说,他曾多次报警,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没有结果。(陈晨  李仁韦)

  后记:

  针对此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苏保伍律师认为,村民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挖路逼迫企业花钱买过路费的方式勒索企业钱财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且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河南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最新标准为三千元、五万元。村民的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公安机关应坚决予以打击,建议被敲诈的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河南文化传播网

http://www.henanct.com/Pages/2014/10/28/1236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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