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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敷衍检察院袒护杀人恶魔不纠错案

时间: 2014-10-10 09:48 来源: 未知 作者: 西西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儿子遭团伙抢劫被捅73刀毙命 三凶手却被从轻处罚

  福建省高院敷衍检察院袒护杀人恶魔不纠错案

  实名发帖人:翁章祥身份证:350127196409235319、

  高香英身份证:35012719630621534x

  电话:0591-85911701

  (诽谤和虚构事实违法,发帖人声明对此文真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儿子从小乖巧懂事,是我们家的生命支柱,大学毕业后帅气的儿子顺利的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质检员,就在我们都高兴孩子有一份不错的工作,美好的生活即将开始时,却传来了儿子被以卢振建为首的抢劫团伙在有预谋的将儿子身上一千多元钱及两部手机抢劫后,又残忍的在儿子要害部位进行了73刀致命残杀……

  如此失去人性的抢劫,如此残暴的作案手段,如若不严惩犯罪者,怎保一方百姓之平安,可是不知为什么福建省高级法院全然不顾家人的感受,百姓的感受,作出了另亲人痛,仇者快,玷污法律的判决!

  更让人难过的是,福建省高院无视检察院对此血案判决提起的抗诉,一边说予以纠正,一边维持着一审原判!

  犯罪团伙以雇车为名将儿子翁强抢劫后残忍杀害73刀

  儿子翁强大学毕业后在,在浙江省海宁市奥霸皮革制衣厂工作,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拥有了一部私家车。

  2010年初,儿子从浙江省回到老家福建省福清市,万万没想到儿子翁强衣锦还乡却成了犯罪团伙卢绳鑫、王命辉、卢振建、王命燕有预谋的抢劫并杀害的目标。

  2010年4月12日傍晚,卢绳鑫他们按照事先计划在三山镇南芦小学附近会合, 卢绳鑫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卡和翁强联系上,以雇车为幌子将翁强骗来三山镇北村道周路口。在等待翁强到来期间,王命燕负责到附近望风。

  儿子翁强如约而去,卢绳鑫、卢振建和王命辉上了儿子翁强的车,主谋之一王命燕因手机电池丢失和团伙一时没有联系上。

  三人上车后,卢绳鑫按原计划,掏出匕首威胁翁强,卢振建和王命辉则用王命燕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绑住了翁强的四肢,堵住了儿子翁强的嘴巴,抢走了儿子翁强身上的110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连同翁强手上的戒指后,三个恶棍又将儿子翁强押至树林中绑在树杆上。

  卢振建为了能让同伙准确的刺中儿子翁强的要害部位,特地打开手机照明,卢绳鑫则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在儿子翁强的颈部、背部和胸部猛刺数刀,而此时的王命辉则负责清理车上的痕迹。

  被绑在树杆上的儿子翁强手脚不能动,嘴巴不能喊,成了任他们宰割的羔羊,疯狂的数刀下去儿子翁强的脚下己是血流成河,可是这丝毫没有让恶魔们手软,卢绳鑫和卢振建走后,又两次返回到树林中查看儿子翁强是不是已经死亡了。

  在查看过程中,卢绳鑫还再次举起血腥的匕首朝儿子翁强身上捅刺数刀……

  2010年4月15日,卢绳鑫、王命燕和王命辉被抓获,知道这个消息,卢振建得知自己己经无处可逃,被迫在北京投案。

  中院袒护恶魔认定王命燕属犯罪未遂和卢振建“自首”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千古不变的定律,儿子翁强死于暴徒惨无人道的屠刀之下,福州市中级法院的法院却做出了,除判决再犯卢绳鑫死刑立即执行外,对王命辉判处了无期徒刑,对卢振建依投案自首为由判处了19年有期徒刑,对王命燕则以犯罪未遂判了3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抢劫并残忍的将我儿翁强杀害过程中,王命燕一直是本案中的核心人物,有过犯罪前科的卢绳鑫首先向他的团伙王命燕提议要抢劫刚从外地回来的儿子翁强,同时还把团伙成员王命辉一并招集到卢振建家中共同预谋此事,在多次预谋共同作案过程中,卢振建和王命燕对杀人灭口的提议虽然起初表示了反对,但是随后又表示了认同,在事情达到一致的情况下,主谋卢绳鑫和王命燕多次到作案地点踩点,并且购买了胶带等重要作案工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

  但是在作案当天,王命燕望风时因丢失手机电池而与团伙失去了联系,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团伙们事先做的计划,他们三个仍旧按照他们四个人商量好的抢劫杀人的计划进行实施,并且抢劫杀人既遂,理应数罪并罚,为什么法院却只判了他3年的有期徒刑呢?

  关于卢振建在北京投案,是否当以自首论,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为。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是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而卢振建之所以投案是因为他得知和他一起做案的人己被抓,他知道自己无路可逃,被迫选择了投案没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况且案发前四人在卢振建家中,多次进行抢劫活动的预谋,卢振建并实施了对作案工具的准备,对犯罪地点的踩点等行为,用透明胶带绑住翁强手脚,并用相机照相,协同其他被告人对翁强进行凶残杀害,其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和抢劫,为什么法院却认定其有自首而只着判了15年呢?

  被判无期徒刑的王命辉多次参与预谋抢劫,作案过程中与卢振建一起将翁强捆绑在树杆上,并提起翁强衣领方便卢绳鑫捅刺翁强的要害部位,还负责清理出租车上的作案痕迹,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较大,应依法惩处。

  高院面对检察院的抗诉只说纠正却再无下文

  如此不公的判决立刻引起了家人和得知此案人的不满,我们向福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

  福州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指出:虽然王命燕未参与具体的劫财行为,但卢振建等人抢劫既遂,王命燕也应当承担抢劫既遂的刑事责任。王命燕与卢绳鑫等人多次预谋抢劫翁强,且卢绳鑫在预谋中坚持抢劫后要杀人灭口,虽然前几次预谋中王命燕曾反对杀人灭口,但在2010年4月12日作案当天,卢绳鑫再次提出要杀人灭口时,王命燕明确表示同意,且四个团伙成员在当天还商量了两种方案,一是卢绳鑫不参与作案,只劫财不杀人灭口,二是卢绳鑫参与作案,则必须杀人灭口,而实际上卢绳鑫在预谋后即一起到了作案地点,并亲自打电话叫来翁强,也一起上了翁强的车,对此王命燕是明知的,说明王命燕在主观上对卢绳鑫等人在抢劫后会杀人灭口有明确的认识,客观上王命燕多次参与预谋和购买作案工具,在作案当天预谋中同意杀人灭口,随后又积极参与现场踩点并实施了望风的配合行动。

  福州市检察院由此提出明确的抗诉理由:虽然王命燕没有参与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但同样应对卢绳鑫等人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罪责,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就王命燕应以抢劫和故意杀人罪来量刑提起抗诉的前提下,福建省高级法院在2011年11月下发了一份荒唐的判决书。

  判决书在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的前提下,又在结尾加了一句,但一审判决认定王命燕构成抢劫罪未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判决书到此戛然而止,我们不知道应予纠正的内涵和后文在什么地方……

  不依法严惩凶手就是在强奸神圣的法律

  我儿子翁强死的如此残不忍睹,凶手们作案手段如此残暴无人性,法院却对王命辉、卢振建、王命燕等人却从轻处罚,我们不知道法院如此作法究竟意欲何为?难道法院还希望类似我儿子翁强的人间悲剧继续重演?难道法院真的要置其子民的心声不顾,心甘情愿的继续为恶魔解脱说话,让在他管辖区的子民们有冤不能诉,有理不能说吗?

  儿子翁强遇害己经近4年了,4年来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我们无时无刻不沉浸在痛苦、绝望之中,我们不奢望能够得到司法领导的同情与呵护,不求他们换位思考一下我们老来丧子之悲痛,单恳求他们要对得起党和政府给他们的权利,以及对他们的信认,对得起他们身上穿的这身象征正义、真理的制服,真正去公平、公正的处理此案件,让儿子翁强地下安息,让亲人们能够得到一点点的慰藉,让神圣的法律不被玷污,让正义之光在神州大地永放光芒!

  助纣为虐的站在不能替人民说话?为从重处罚;对王命燕判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判处由包括王命燕在内的四个罪犯承担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

  苍天在上,请给死者名副其实的公道,请给翁强活着的家人一个合法的安慰。

  来源:呼声网

  http://www.husheng86.com/news_view.asp?id=147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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