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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纠纷案背后的诚信拷问

时间: 2014-08-23 11:26 来源: 未知 作者: 西西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摘要:广东科毅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彭峰胜起诉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盛邦所”)、律师邓国华、赵汉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除支持返还代理费6万元外,其他诉求均不予支持。

  广东科毅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彭峰胜起诉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盛邦所”)、律师邓国华、赵汉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除支持返还代理费6万元外,其他诉求均不予支持。

  而律师邓国华,原本是彭峰胜另一起官司的出庭证人。

  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直接拷问律师这个群体的诚信问题。

  证词被撤引发诉讼

  2011年3月30日,彭峰胜因广州亿安广场项目纠纷一案,作为甲方与乙方盛邦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法制盛邦所指派邓国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该合同第五条明确写有:如果案件需要的话,作为甲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实际上,这一条源于之前彭峰胜的请托。

  彭峰胜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于2010年年底找了邓国华律师,希望其能出庭作证,2011年2月初,邓国华回复表示愿意出庭作证。所以,2011年3月30日,彭峰胜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之后,9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决:准许邓国华律师出庭作证。翌日,邓国华将第二份证人证词在广州签署后,直接寄给彭峰胜在香港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庄凌云律师事务所,递交给香港高等法院。

  但没过多久,2011年9月27日,身在珠海的彭峰胜接到香港庄凌云律师事务所的电话,询问他是否收到盛邦所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函,并告诉此函已经递交给被告方律师了。随后,庄律师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函发给彭峰胜,同时附带一份被告方要求7天内撤销证人证词的律师函。

  这一消息对彭峰胜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你不帮我可以,但你不能害我啊!”

  彭峰胜担心的事成真了,盛邦所解除委托合同的函让案子一度陷入失信的局面,最终彭峰胜与广州亿安广场项目纠纷诉讼在香港完败。

  随后,彭峰胜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直指邓国华及盛邦所。

  一则合同书引发的争议

  彭峰胜起诉的案子存在着诸多争议:解约的真正理由、解约的理由是否真实以及解约有没有可归责的事由……

  2011年9月27日,盛邦所出具的《关于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函》明确:“经过……赵汉根律师进一步核实……鉴于本所律师此前出具的《证人证词》中的部分陈述与当时的事实有较大出入……”

  这份函件内容,让彭峰胜颇为疑惑:盛邦所和赵汉根律师是否有权利核实证人证词,而作出证人证词部分陈述与当时的事实有较大出入这样的结论,又是否合适呢?

  “证言有出入,超过你证言范围,法律上被视为‘意见证据’而被排除。对事实判断的权力,应该是法院,不应该是证人。”彭峰胜的代理律师孙继承表示,“赵汉根作为与广州亿安广场项目纠纷一案无关的人,对证人证言进一步核实,严重干涉证人作证。”

  2013年4月26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的一份《谈话笔录》中,赵汉根讲:王德雄(彭峰胜与广州亿安广场项目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后来把证词拿给我看,问我怎么回事,邓国华律师也给了那份函的复印件给我,我把这份函拿给了王德雄,告诉他邓国华已经撤回了证词。

  而在另一段笔录中,赵汉根坦承:是我叫他撤回证词的。

  赵汉根为何将邓国华解除合同函的复印件给王德雄?他是否又涉嫌干涉邓国华出庭作证?原因不得而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邓国华与彭峰胜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彭峰胜,反而告知了委托人的另一方。

  一位业内人士讲,从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来看,律师行为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诚实、信任,诚信是维系当事人与律师的唯一纽带,律师应该以职责和公义作为自己信守的道德义务。律师应当保守所获悉的职业秘密,建构与当事人良好的诚信互动关系,从而实现诉讼的公正。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方答辩称,证词提及的相关内容与事实有出入;原告将其败诉归责于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赵汉根也称,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诉讼对方的情况……败诉的原因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

  这些问题,均成为争议的焦点。

  目前,该案一审已经判决。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该案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但也明确指出“邓国华的行为仅能认为是代表法制盛邦所,其本人并不享有合同权利及义务”“出庭作证并非法制盛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纸生效的合同,又该由谁来享有权利和义务呢?

  2014年8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了解情况,调研科科长许琛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我了解一下,(判决书)还有一方没有送达到。由于案子没过上诉期,这个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

  而在广州市律协,宣传部陈部长称:如果按正常程序向我们投诉的话,我们专门有一个纪律委员会会处理。他们会了解相关的情况。

  同时,陈部长也表示,律协采取司法优先原则,去法院起诉,律协这边的投诉可能就中止了,要等待法律判决再处理。这就要求投诉人继续把材料补交过来。

  陈部长没有联系上律协其他的人员,称负责人出差开会。

  8月7日,记者来到广州市司法局。该局律管处赖副处长称,律协与司法局属平行关系,自律能解决的,司法局不干预。

  而记者致电律师邓国华,其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8月8日,广州法制盛邦所的工作人员也拒绝了媒体的采访。

  2014年8月1日,中央文明委下发《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意见》指出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人群如果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在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来源:中国经济网

http://kfq.ce.cn/kfqsy/yw/201408/22/t20140822_1868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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