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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法院违规办案 受害人多年难求公正

时间: 2015-06-15 23:46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中国网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人民法院是老百姓打官司、论理的地方,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司法程序,维护受害者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在辽宁省铁岭市,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渎职不作为和违规办案,将原本事实清晰的经济纠纷案演变成“葫芦案”,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受害人多年上访希望讨回公道,但时至今日事件仍没能浮上水面,得不到解决。

案件由来

于发权是铁岭市有色厂水暖电器安装队的独立投资人,法人代表。1992年,承建辽宁玉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深公司)污水处理站建设安装工程,因玉深公司资金短缺,双方经友好协商,于发权同意为该建设工程个人垫付资金50万元,待该工程竣工后一并偿还。

但该工程竣工后,玉深公司仍然没有能力支付全部工程款,仅用了少许物资抵顶部分欠款,尚欠于发权34.7万元。为了维护自己权益,无奈之下于发权将玉深公司诉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这笔欠款。经铁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铁岭市中院下达民事调解书,案号为(1997)铁经初字39号,玉深公司承诺拖欠于发权的34.7万元,半年内还清,即1997年12月底之前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抵押给于发权的液化气站和车库、厂房、办公楼分布图,明显可见是两个独立的院落

但直到1998年2月,玉深公司也没能按时偿还欠款,不得已于发权向铁岭市中院申请执行,对此铁岭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裁定书案号为(1998)铁中执字第40号。

从1998年2月强制执行开始到2003年8月被执行人辽宁玉深公司仍欠于发权25万元没有给付,同年9月1日玉深公司与于发权签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笔债务“于2005年3月1日前一次还清,如若不能按期偿还,可将玉深公司所有的2670平米液化气站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于发权债务。若拍卖不成,液化气站的土地使用权归于发权所有”,该协议还约定由玉深公司向铁岭市中院提供相关资料,与于发权同时申请依法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查封手续。

但是让人们出乎意料之外的是,2003年9月4日铁岭市中级法院案件承办人王杰廷仅向玉深公司、于发权本人、液化气站承租人和该土地所在地的八里庄村委会下达查封裁定,而并没有向铁岭市土地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这一重大违法不作为的失职行为,为以后造成26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标的物的灭失埋下了重大伏笔。

时间跨到2005年3月1日以后玉深公司再次违约没有偿还债务,于发权按照协议约定连续多次申请市中院尽快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是铁岭市中院案件承办人王杰廷对此不削一顾,怠政、懒政不作为,迟迟不动。

同年9月份于发权得知,液化气站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铁岭县法院王彪等人超标的违法执行。据了解,玉深公司所欠外债不仅有于发权,还有其他债权人也通过法律手段讨债。2005年8月,铁岭县法院王彪在办理另案执行过程中(原执行标的仅为玉深公司办公楼及车库),当王彪发现隔壁液化气站土地使用权也为玉深公司所有,便“顺手牵羊”超标的扩大执行范围,一举将液化气站土地使用权全部拿下,事实再一次让人领教了如此大的权威,猛如虎也。

于发权非常清楚,液化气站的土地使用权,玉深公司之所以把它作为债务抵顶给自己,就是因为两个地块各自独立,不在一个院落,液化气站是单独一处,而办公楼和车库是在另一院落,是完全可以分割的资产。

最高法院督办执行通知对铁岭市中院就是一张废纸

由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杰廷的渎职不作为,以及铁岭县人民法院王彪枉法办案乱作为,上下两级法院“合力”违法办案行为,共同将一起执行依据合法、执行标的准确的简单民事执行案,演变成了一起“错案、冤案、假案”,给申请执行人于发权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让人们不得不怀疑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国法律的公信力到底去了哪里?申请人于发权近20年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人的一生又有多少个20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抗拒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督办通知,是谁赋予他们如此大的权力,社会公平正义还能不能得到实现?

多年来,为了讨回公道,于发权多次上访于辽宁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当他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那枚鲜红的印章之后,他似乎找到了自己的尊严,更像是感受到了母亲的温暖,自己就像一个受了委屈的孩子一样眼泪止不住的流下,但每一次面对铁岭市中院那些法官用欺上瞒下编造出来的谎言一次次玷污人们灵魂的时候,心如刀搅一般。难道最高人民法院的督办通知在他们的眼里就那么一文不值吗?

司法公正、法治社会何时落到实处?

于发权执行案之所以演变成一起假案、错案、冤案,说到底就是铁岭市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杰廷渎职不作为和铁岭县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王彪枉法乱作为共同造成的。是铁岭市两级法院联手打压这些弱势群体又一新的例证。如果:2005年3月1日玉深公司在没能按《还款协议书》约定自动履行付款义务那段时间,铁岭市中院能够接受于发权的申请,及时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而不是一拖再拖。如果:铁岭市中院办案法官王杰廷2003年9月4日能够向铁岭市土地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不给铁岭县法院王彪违法执行案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如果:铁岭县法院办案法官王彪不违法超标的执行,表现出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良知和道德底线。也许就不会有现在这样的结果。于发权近20年的冤案今天告白于天下,任广大世人评断。

再次,车库、办公楼和液化气站本不是一个院落,是可以分割的两个院落(见附图),但县法院却强制超标查封,他们这种行为是强权思想,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这样无视公平正义、无视法律、视判案如儿戏的法官,如何为百姓办实事,如何称得上人民的公仆?!!!。

对于此事件的进展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5-06/15/content_358229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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