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预困难重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精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乃是题中之义。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大幕正徐徐拉开,其中重要问题之一,在于如何解决司法权力地方化问题。中国司法的腐败,往往来源于地方司法被地方行政权力控制,难以做到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行使司法权,这已成为中国司法之痼疾。根据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将于明年年初开始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首要目的就是防止地方行政权力对涉及地方政府的重大行政案件及跨区域重大民商事案件的人为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公正司法与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并明确强调要依法治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时,要平等保障和公平维护非公有制市场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和决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巡回法庭,由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区域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目前已初步完成第一与第二巡回法庭的各项设立工作,其主旨思想与目的即着眼于解决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的违法问题,避免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实现党中央法治中国之理念。
然而,在中国改革开放的首善之区——深圳,这座即将扛起司法改革首面大旗的城市,却有一起金额数十亿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经历一审判决后正在二审上诉阶段,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另一方当事人是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光华集团”),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按照目前的诉讼程序安排,一审和二审都将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何在案件审理中防止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对案件的非法干预将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考验。
根据查阅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所有案件信息,这起行政罚没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将是中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行政罚没案件,行政罚没财产价值数十百亿。根据本报从公开资料了解的资料显示,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于2012年12月2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规土行罚[2012]1号),认定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以虚假的合作建房协议,规避转让划拨土地的必经审批手续,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并根据上述决定没收南国影联非法所得2.16亿元,并处罚金1.079亿元;没收金光华集团拥有的金光华广场近十万平方米建筑物。
金光华集团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的主要理由是深圳市规土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涉案土地系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通过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并已缴足土地出让金,根本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规避转让划拨土地必经审批手续、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作出处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只有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情形下,才适用“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方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的记载和认定,该幅土地即使是在出让前也是属于建设用地(商业金融业),根本不属于农用地,因此根本不存在适用于“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罚没处罚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深圳市规土委的行政处罚决定早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
该案于2014年12月9日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并未支持金光华集团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目前,金光华集团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金光华集团相关人员介绍,该案在刚刚提起上诉仅十天之后,上诉案件的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仓促安排开庭审理,尽管金光华集团代理律师多次要求法院给予合理收集材料和了解案件的诉讼准备时间要求延期审理,但是深圳中院却明确拒绝延期并坚持按照有关领导决定的时间进行开庭。这种现象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这起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后面是否有深圳市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干预?是否有个别司法人员没有秉承司法独立的原则而听从个别行政机关的指挥违法办案?
对于这样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无论是在深圳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均构成重大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如何能够保持公正立场独立审判?以及深圳市政府在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在辖区内提出行政诉讼时不对审理法院施加影响和权力干预,将是摆在审理法院和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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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公正司法与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并明确强调要依法治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时,要平等保障和公平维护非公有制市场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和决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巡回法庭,由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区域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目前已初步完成第一与第二巡回法庭的各项设立工作,其主旨思想与目的即着眼于解决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的违法问题,避免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实现党中央法治中国之理念。
然而,在中国改革开放的首善之区——深圳,这座即将扛起司法改革首面大旗的城市,却有一起金额数十亿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经历一审判决后正在二审上诉阶段,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另一方当事人是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光华集团”),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按照目前的诉讼程序安排,一审和二审都将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何在案件审理中防止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对案件的非法干预将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考验。
根据查阅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所有案件信息,这起行政罚没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将是中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行政罚没案件,行政罚没财产价值数十百亿。根据本报从公开资料了解的资料显示,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于2012年12月2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规土行罚[2012]1号),认定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以虚假的合作建房协议,规避转让划拨土地的必经审批手续,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并根据上述决定没收南国影联非法所得2.16亿元,并处罚金1.079亿元;没收金光华集团拥有的金光华广场近十万平方米建筑物。
金光华集团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的主要理由是深圳市规土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涉案土地系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通过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并已缴足土地出让金,根本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规避转让划拨土地必经审批手续、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作出处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只有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情形下,才适用“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方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的记载和认定,该幅土地即使是在出让前也是属于建设用地(商业金融业),根本不属于农用地,因此根本不存在适用于“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罚没处罚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深圳市规土委的行政处罚决定早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
该案于2014年12月9日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并未支持金光华集团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目前,金光华集团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金光华集团相关人员介绍,该案在刚刚提起上诉仅十天之后,上诉案件的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仓促安排开庭审理,尽管金光华集团代理律师多次要求法院给予合理收集材料和了解案件的诉讼准备时间要求延期审理,但是深圳中院却明确拒绝延期并坚持按照有关领导决定的时间进行开庭。这种现象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这起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后面是否有深圳市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干预?是否有个别司法人员没有秉承司法独立的原则而听从个别行政机关的指挥违法办案?
对于这样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无论是在深圳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均构成重大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如何能够保持公正立场独立审判?以及深圳市政府在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在辖区内提出行政诉讼时不对审理法院施加影响和权力干预,将是摆在审理法院和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课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依法治国,司法独立和法治政府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两翼,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将拭目以待每一级审判机构及各级政府部门如何在依法治国的答卷上书写各自的法治篇章。(记者 金盾)
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http://www.ycthjc.com.cn/html/8861/8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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