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检院在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造假案中为何出尔反尔
山东省质检院在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造假案中为何出尔反尔
华北法制网(记者姬新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权威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可是代表山东省质监行业最高水平,山东质检龙头的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在地,对自己做出的检验报告却矢口否认他的法律效力,面对受害企业的送检结论是不合格,面对公安局的委托检验结论还是不合格,而面对制假企业的委托却是以上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新华社近日披露了“只要给钱,谁都能评上‘十大品牌’”评选的乱象,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所作所为,不禁让人怀疑,以上自相矛盾的结论是如何出炉的?
山东省博兴县是个钢板彩涂事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县,这里分布着大大小小几十家从事钢板彩涂的厂家,这些大大小小的钢板彩涂厂中,包括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用的的原料都是来自于河北省衡水市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彩钢涂料(油漆),据隆发钢板有限公司人员介绍,公司一直使用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彩钢涂料,一直没什么问题,但从2010年开始由于油漆质量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加工产品的质量,出现了大范围的彩钢油漆涂料遇水粉化、褪色、脱漆等严重质量问题,由此导致了国内大批客户拒货、退货和巨额索赔(其他公司也都面临同样问题,各公司都有正规票据可查,总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声誉上,都给彩钢事业业带来了重大损失。
2012年2月7日,山东嘉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将博信公司在2011年9月18日供货的产品淡黄底彩钢涂料取样,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按照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博信公司的产品生产标准进行检测,2012年2月8日,该研究院出具QT05120060检验报告,认定“该样品按Q/BXC01-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之后,博兴县公安局在受理嘉隆公司的报案后,于2012年2月14日再次委托博兴县质量监督局专业抽检人员取样封存并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再次对博信公司于2011年9月18日、10月10日出售给嘉隆公司的几种不同产品进行检测。2012年2月23日该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样品按Q/BXC01-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
2012年3月2日,在拿到第一次检验报告后,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以衡水市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立案侦查。为慎重起见2012年3月26日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再次委托博兴县质量监督局专业抽检人员取样封存并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再次对博信公司出售给嘉隆公司的几种不同产品进行检测,至此在2012年2月23日、3月28日,该研究院共向博兴县公安局出具QT05120111、QT05120112、QT05120108、QT05120229、QT05120230五份检验报告,认定“该样品按Q/BXC01-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
2012年11月29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应犯罪嫌疑人博信公司的请求,在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即作出《关于依据企业标准Q/BXCO1-2008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称:1.“该批检验报告(注:嘉隆公司和博兴县公安局委托检测的共6份检验报告)不是司法鉴定,不能用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检验标准是已过期的标准”2.该检验报告中“三级审核人员的签名均为电子签名,使用权限限于个人;......”
2012年,博信公司将该《说明》做为证据提交给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和博兴县公安局,认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出具的六份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不能证明其出售给嘉隆公司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要求嘉隆公司给付全部货款。
2012年,博兴县公安局发函给山东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对其出具的《说明》做出解释,并要求其撤销该说明。
2013年4月12日,山东质监院回复,坚持认为其出具的是委托检验报告,而非司法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且不能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依据,这是区别于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系依客观事实出具。拒绝撤销该《情况说明》。
2013年8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不足的依据之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3年11月22日,嘉隆公司的代理律师发函给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要求就其在《情况说明》中主张的6份检验报告不能做为民、刑、行政案件证据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检验行为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做出说明,同时对为什么在出具检验报告时未向委托人和公安机关告知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具有证据效力作出解释。目前该院已答应近期作出书面答复。
嘉隆公司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作为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在地,在接受博兴县公安局的委托鉴定时就应该清楚该鉴定报告的用途,尤其是在2012年3月2日,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以衡水市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立案侦查以后,2012年3月26日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再次对博信公司产品进行检测,其目的已经非常清楚,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博信公司的请求,在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即作出《关于依据企业标准Q/BXCO1-2008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认为其出具的是委托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依据,对自己出具的检验报告来了个彻底的否定,这种按"需"出具报告的行为背后到底有没有不可告人的内幕?
直到发稿该院并未对此事做出任何解释。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责任编辑:鹏飞)
华北法制网(记者姬新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权威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可是代表山东省质监行业最高水平,山东质检龙头的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在地,对自己做出的检验报告却矢口否认他的法律效力,面对受害企业的送检结论是不合格,面对公安局的委托检验结论还是不合格,而面对制假企业的委托却是以上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新华社近日披露了“只要给钱,谁都能评上‘十大品牌’”评选的乱象,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所作所为,不禁让人怀疑,以上自相矛盾的结论是如何出炉的?
山东省博兴县是个钢板彩涂事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县,这里分布着大大小小几十家从事钢板彩涂的厂家,这些大大小小的钢板彩涂厂中,包括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用的的原料都是来自于河北省衡水市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彩钢涂料(油漆),据隆发钢板有限公司人员介绍,公司一直使用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彩钢涂料,一直没什么问题,但从2010年开始由于油漆质量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加工产品的质量,出现了大范围的彩钢油漆涂料遇水粉化、褪色、脱漆等严重质量问题,由此导致了国内大批客户拒货、退货和巨额索赔(其他公司也都面临同样问题,各公司都有正规票据可查,总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声誉上,都给彩钢事业业带来了重大损失。
2012年2月7日,山东嘉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将博信公司在2011年9月18日供货的产品淡黄底彩钢涂料取样,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按照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博信公司的产品生产标准进行检测,2012年2月8日,该研究院出具QT05120060检验报告,认定“该样品按Q/BXC01-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之后,博兴县公安局在受理嘉隆公司的报案后,于2012年2月14日再次委托博兴县质量监督局专业抽检人员取样封存并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再次对博信公司于2011年9月18日、10月10日出售给嘉隆公司的几种不同产品进行检测。2012年2月23日该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样品按Q/BXC01-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
2012年3月2日,在拿到第一次检验报告后,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以衡水市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立案侦查。为慎重起见2012年3月26日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再次委托博兴县质量监督局专业抽检人员取样封存并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再次对博信公司出售给嘉隆公司的几种不同产品进行检测,至此在2012年2月23日、3月28日,该研究院共向博兴县公安局出具QT05120111、QT05120112、QT05120108、QT05120229、QT05120230五份检验报告,认定“该样品按Q/BXC01-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
2012年11月29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应犯罪嫌疑人博信公司的请求,在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即作出《关于依据企业标准Q/BXCO1-2008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称:1.“该批检验报告(注:嘉隆公司和博兴县公安局委托检测的共6份检验报告)不是司法鉴定,不能用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检验标准是已过期的标准”2.该检验报告中“三级审核人员的签名均为电子签名,使用权限限于个人;......”
2012年,博信公司将该《说明》做为证据提交给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和博兴县公安局,认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出具的六份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不能证明其出售给嘉隆公司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要求嘉隆公司给付全部货款。
2012年,博兴县公安局发函给山东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对其出具的《说明》做出解释,并要求其撤销该说明。
2013年4月12日,山东质监院回复,坚持认为其出具的是委托检验报告,而非司法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且不能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依据,这是区别于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系依客观事实出具。拒绝撤销该《情况说明》。
2013年8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不足的依据之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3年11月22日,嘉隆公司的代理律师发函给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要求就其在《情况说明》中主张的6份检验报告不能做为民、刑、行政案件证据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检验行为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做出说明,同时对为什么在出具检验报告时未向委托人和公安机关告知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具有证据效力作出解释。目前该院已答应近期作出书面答复。
嘉隆公司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作为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在地,在接受博兴县公安局的委托鉴定时就应该清楚该鉴定报告的用途,尤其是在2012年3月2日,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以衡水市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立案侦查以后,2012年3月26日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再次对博信公司产品进行检测,其目的已经非常清楚,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博信公司的请求,在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即作出《关于依据企业标准Q/BXCO1-2008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认为其出具的是委托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依据,对自己出具的检验报告来了个彻底的否定,这种按"需"出具报告的行为背后到底有没有不可告人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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