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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靖县党委政府 用刑事陷害强拆农民房产为开发商谋利

时间: 2013-12-30 10:58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福建省南靖县党委政府
用刑事陷害强拆农民房产为开发商谋利

王丽娟、柯高强夫妇是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的农民,均年近50岁。
2011年9月14日,南靖县人民政府出动200多人,挖掘机两台,将王丽娟、柯高强夫妇位于南靖县山城镇长兴路的在建四层“违法建筑”全部拆毁。致王丽娟、柯高强夫妇直接损失约两百多万元。而且还被以“行贿罪”判了刑。
 
“违法建筑”的由来
2005年4月2日,柯高强以受让方式取得南靖县山城镇长兴路第六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靖国用(2005)第00212号),面积140.3m²,2007年1月12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原批准建三层,到取得许可证时,却改为只允许建二层,而该房边同排的五幢已经建成的住宅和整条街道上的民居都是三层。
对王丽娟2007年3月9日以受让方式取得的第七宗地(土地使用权证:靖国用(2007)第00237号),面积为148.42m²。县政府已于2006年4月21日就发了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说明,允许建设建筑层数为±0.000以上三层、高度8.40米的住宅。
因为两块土地连在一起,分获土地使用权证后,王丽娟即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想与柯高强的土地一并建房。因为第六宗土地的建设手续齐备,第七宗土地的建设申请也已经在办理中,两人遂开始建房,于2008年初地基完工。
“他们家的地基建造很顺利,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出面说不能建,但地基建成后,王丽娟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不了,是因为政府规划将他们住宅后面的土地用于引资开发房地产,领导说‘他们的建设手续都有,也不是不让他们建,是要他们配合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等招商成功后一起建’”。
招商成功后,润朋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这七宗地后面一片土地的开发权。因前面的七宗地,在此期间已经有五座陆续建成,沿街景被占,润朋公司很不高兴,说影响了其开发的楼盘的景观,南靖县山城镇政府立马召集七宗地的业主开会,说“开发商有意收购这七宗地上建成的房屋,要求未建成的暂缓续建,等开发商谈收购土地房产,如谈不成,让他们再续建”。
可是这一等,就是3年,开发商并未与他们谈收购的事,王丽娟、柯高强的房子边五宗地上的建筑已经逐步装修完工,政府也没有再说缓建,只是听话的王丽娟、柯高强家一直没有动工,而停工3年,原材料、人工费都大量上涨,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10年10月,王丽娟、柯高强也开始续建。“续建开始后,开发商多次以他们的建设超过红线、占用开发商的土地为由,前来阻碍他们施工,并多次向政府举报,政府也多次派员前来核查,都证实他们没有超过红线,2010年12月初他们的房子三层建成。因为建房期间,被润朋公司多次干扰,水泥浇灌不连续,致房子顶层严重漏水,于是于2011年7月加盖了第四层。”
 
在建的房子成“违建”被强制拆除

 
2011年8月2日下午,新上任的县委书记记张琳光在上任后第一次全县干部大会上,突然点名让严查王丽娟、柯高强这第六、第七宗地,并当场定性王丽娟、柯高强的在建房为“违法建筑”,并说“谁是他们的后台,没有后台怎么建这样的房子?”当晚8点,王、柯二人就收到了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建设局就联合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令两人于2011年8月6日前自行拆除。
因为他们的建筑确有超建一层,8月3日,王、柯两人即请来工人,马上动手拆除超建部分。按说,王丽娟、柯高强已经开始主动拆除超建部分,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没曾想到的是,8月5日晚,柯高强被以“核实其建筑是否违建”为由被南靖县检察院带走,8月10日,王丽娟也被以同样的理由被南靖县检察院带走,并被关押至8月18日,柯高强则于2012年1月17日才取保候审。致王丽娟、柯高强的自我纠正违章加建一层的工作无法继续下去。当时就有人质疑:“政府已经发了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还核查什么?再说,核实是否违建,归检察院管吗?”
9月14日,南靖县政府出动200多人,将王丽娟、柯高强的房子全部拆除。南靖县城市管理局9月21日网上报导:“14日,南靖县城管局与山城镇政府、国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组成近200人的联合执法队伍,2台炮机一起上阵,对南靖大桥头一栋四层20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可据后来的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违建面积只有427.6 m²。不知道县城管局为何要故意将427平方米的建筑说成2000多平方,还故意把整幢建筑都说成违法。
该次行动,给王丽娟、柯高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200万元。王、柯的在建房被拆除后,润朋公司规划的十一层高楼,就可以在王、柯被拆的废墟边建起来。
 
王丽娟、柯高强均以行贿罪被判有罪
自2011年8月2日,县委书记张琳光在上任后第一次全县干部大会上突然点名让严查王丽娟、柯高强这第六、第七宗地后,8月4日,王、柯两人即主动进行自我纠正,可他们不知道,在张琳光书记的亲自督导下,他们已经被内定犯行贿罪在县检察院挂了号,并最终以“因超出土地审批、规划许可面积,且手续不齐全的建房中,为了顺利建房,给县城市管理局原局长黄国彬、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兼城建监察大队长王建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卢生发总共行贿105000元”,2012年3月19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王丽娟、柯高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靖刑初字第36号】。
王丽娟、柯高强出狱后,冒着 “被收监执行”的危险给福建省委有关部门写申诉信,诉说他们“根本没有行贿,是在检察院副检察长‘这是书记交办的案件,不能说没有送钱,没有也要查到有’”的高压下的冤案。之所以是冒着“被收监的危险?是因为他们在判缓刑后被明确告诉知“如果敢去上访,就收监执行”。
据政府内不敢透露姓名的人说,原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城建监察大队长王建辉是因为在县政府开会讨论如何拆王丽娟、柯高强房子的会议上坚持“依法拆除”即“只拆除违建部分”的人;而许多百姓说如果这样要拆,我们全县城都要拆光了;而黄国斌和卢生发是到现场核实确认他们没有超过红线而没有支持开发商的人。结果被认为没有与书记保持一致而成了儆猴的鸡,被判有受贿罪。这次南靖县对这几位受贿人可宽容了——两个判缓刑,一个判行政处分,传说他们都没有去申冤,是畏惧一句话:敢去申冤,就从10年前查起。
在南靖坊间有一流传:张琳光书记与润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是朋友。 “这完全是一起由县委书记个人督导的冤案”。连参加办案的检察官也对王丽娟说“你们为什么不把地买到三卞,就不会被拆了”。
查阅润朋公司的开发规划图就会发现,王丽娟、柯高强这第六、第七宗地,早就规划在润朋公司的图纸中,为润朋公司的绿地,而且,王、柯的在建房不拆,润朋公司的一座十一层建筑就没有办法建,还有“以违法建筑拆除,就不用花一分钱”。而且拆了王丽娟、柯高强的房子后,润朋公司的房子就可以建起来,“真的一分钱也没有花”。
看来,传说张书记与润朋公司的交往并非空穴来风。不过、润朋公司也实在不给张琳光书记面子,他们开发的楼盘质量差的可以,被业主不断投诉,被漳州电视台暴光,但当初为了与张书记保持一致而争先恐后在验收合格的报告上签字的人,面对住房质量问题却全都绕道走了。
 
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本案中,王丽娟、柯高强的房子是直接下拆除令的,并且以刑事手段将他们羁押,申辩的权利被剥夺。
根据县政府的存档记录,柯高强的建房手续,完整齐备。
王丽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有没有期限?王丽娟2007年3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当月21日就已经报批,可到2011年8月2日晚上发拆除令,期间政府多次到他们家的建筑工地核实有否超过红线,却都没有告知王丽娟的建设许可证能否办理?政府的行为是否为行政不作为?说柯高强超建,柯高强超建部分已经在自己纠正了,为什么不让他自纠,反而把合法建设部分也全拆了?是否属于行政乱作为?
行政处罚法第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南靖政府要拆王丽娟、柯高强的房子时,一纸拆令,不让自我纠正、不给申辩,甚至把合法部分也全拆了,连说依法拆除的人都有罪?南靖政府这是依法行政还是强权乱作为?
 
买来的“行贿罪”
柯高强、王丽娟是分别于2011年8月5日和8月10日被以核实是否违建为由被检察院带走的,可一到检察院,就被关押、刑讯、被逼承认给指定的几个人“送钱”,“这是书记交办的案件,不可能说没送钱”。就连他们的辩护律师都深感无奈,在法庭上没有发表任何辩护意见、也没有提交辩护词,这应该是律师辩护史上唯一的、最奇特的辩护了。
难道他们真是在不该他们买地的地方买了地而捎来了“行贿罪”吗?
   
    谁能还王丽娟、柯高强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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